2025年12月3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字〔2025〕137号)。现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内涵、测算办法和调整情况等作以下解读。

01
最低工资标准的内涵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标准组成不包含以下项目:一是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是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的差异。
02
测算办法
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是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通知要求,综合考虑人均GDP、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周边省市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测算修正后得出的。
03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
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三个档次,月最低工资标准三档分别为2380元、2230元、2080元,年均增长4.39%;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三档分别为24元、22元、20元,均增长4.45%。各市结合本地情况,确定各县(市、区)对应的档次标准。
04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05
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
全文如下: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冀人社字〔2025〕13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经省政府批准,现就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5年12月1日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三档分别为2380元、2230元、20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三档分别为24元、22元、20元。各市结合本地情况,确定各县(市、区)对应的档次标准。
二、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四、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各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力度,抓好落实工作。及时跟踪用人单位特别是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对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查处。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