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7月1日起施行
古树名木禁止采伐,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

平泉九龙蟠杨。
近日,《河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这部共6章38条的政府规章,立足河北实际、聚焦保护实效,以规范化举措,为全省古树名木撑起“保护伞”、筑牢“防护墙”。
省林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河北历史悠久、文脉绵长,古树名木资源丰富。这些跨越百年乃至千年的树木,是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鲜活见证,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办法的出台,既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具体实践,也是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传承历史文脉、留住乡愁记忆的重要举措。
办法明确,古树特指树龄100年以上、非商品林内的树木;名木则涵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纪念意义的树木。按照“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分级管理”的原则,全省将建立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社会参与、原地保护、科学管护的工作机制,省绿化委员会统筹协调,林业草原、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公安、自然资源等部门协同发力,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保护合力。
办法将古树保护划分为三级:树龄500年以上实行一级保护,300年至500年实行二级保护,100年至300年实行三级保护;名木不受树龄限制,一律实行一级保护。每10年开展一次全省资源普查,鼓励社会各界提供线索,确保资源底数清晰、动态管理到位。古树群实行整体保护,按最高保护等级认定,守护好连片分布的生态群落。
县级主管部门按权属确定日常养护责任人,责任不明的由主管部门指定,实现“一树一责、管护到人”。引入社会参与机制,鼓励认捐、认养等保护模式,探索建立古树名木保险制度,为古树健康保驾护航。在严守保护底线的前提下,允许依托古树资源开展科研攻关、建设古树公园、发展生态旅游,让古树在保护中焕发新生机,实现生态价值、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的有机统一。
办法明确了保护范围,单株保护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及外延5米,古树群按边缘植株外延5米划定,特殊情况可因地制宜调整。严禁买卖、运输、攀爬等损害行为,禁止采伐,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确因安全隐患需移植的,须严格审批、就近实施。建设项目选址必须避让保护范围,死亡古树需经核查确认、规范处置,杜绝擅自处理行为。(曹智 王铁军)